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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项目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浏览:33次

  摘要:本文通过多年工作经验分析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现存主要问题,并且提出相应改革措施。可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造价;浅谈
  1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现存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主要问题如下:
  1.1观念陈旧
  1.1.1用行政指令代替市场规则。首先是招标机制不完善。一方面表现在部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建筑商品根本未进入市场,仍然是行政干预或建设单位自主指定施工单位。另一方面表观在建设单位不合理压低标价,甚至代表政府进行行政干预,使招投标失去竞争性、公正性。其次,建筑行业实行招投标制,但仍然强调要在国家批准的概算和预算之内确定标底,其实质仍然是国家定价,由于各类法定的定额滞后,严重脱离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再加上各类定额的测算上只考虑了静态因素,导致在国家定价和工程的实际费用之间有较大的差距。
  1.1.2把国家作为唯一的投资主体,把建筑业当做微利企业。在多种经济成分存在的大环境下,让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微利来降低造价,就是将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创造的利润和国家可以拿到的税收转移到投资者手中。
  1.1.3在一些技术规定上观念陈旧,脱离实际,例如,机械折旧率过低,使用期限长。这种做法没有脱离过去提倡延长设备的使用年限,强调修修补补的思想,走的是一条低积累、低水平、低效益的路子,和现代建筑施工企业注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强调提高资本有机构成的发展趋势,是不相符合的。
  1.2体制落后
  1.2.1非商品化的预算价格体制。现行建筑产品定价或造价管理一直是实行概预算制,明确规定必须以有关部门制定的概预算定额、费用标准为依据,其实质仍然是国家指令性定价。这种固定的定额和取费比例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变化,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以较高的市场价格购入生产要素,又按较低的计划价格提供产品;其差价则由企业自己消化,承担风险,严重背离了市场准则,这是当前建筑施工企业效益低下、设备更新改造困难、发展后劲不足、建筑工程实际费用普遍超出预算价格等问题的根源所在。
  1.2.2市场环境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现行体制未能反映这些变化,例如,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人工费是按职工基本生活费供给制的原则制定的。现在,企业的生活服务功能越来越转向社会,由原来国家福利提供变为职工个人承担。但按现行体制,这些支出并未纳入工资预算中,实际上是转嫁给企业了,结果使企业的人工费成本严重超支。
  1.3市场环境和交易行为不规范
  1.3.1经济环境不规范,使建筑工程的成本增加。建筑产品从设计到竣工周期是比较长的,有的大工程需要几年的时间,如果市场环境不规范,就会加大工程造价管理的难度,增加工程的成本。
  1.3.2建筑市场供大于求,大中型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只能以微利承揽工程。由于中小型建筑工程主要是劳动力的投入,专用设备不多,技术难度不大,吸引了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使建筑市场供大于求。
  1.3.3强调计价依据的市场化,忽视计价依据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历来重视实施阶段的造价确定,不重视造价的有效控制。似乎一谈起计价依据的改革就笼统地归结到所谓的企业自主定价和市场形成价格,而不从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思路出发考虑计价依据的改革。
  2完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主要措施
  2.1实行“量”、“价”分离从“量”“、价”分离入手,编制统一定额的计算规则,变计划价格为指导价格。首先,建设工程造价及其预算定额管理体制改革,应本着价格形成机制即“量”、“价”分离入手,保持定额的法定性,改变人工、材料、机械计划价格为市场指导价格,逐步放开各种取费的费率,鼓励企业之间在同一水平上开展竞争。
  2.2放开人工、材料、机械指导价格,由市场进行调节在价格放开的同时,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可参照国际市场的惯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市场为基础,建立价格信息服务系统,定期发布各种价格信息和价格指数,供工程有关各方参考。对间接费及费率和利润水平,逐步变指令性为指导性,特别是外资工程、技术复杂工程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制定一个浮动限额的费率,定期发布,供甲乙双方参照执行。
  2.3规范管理,建立有形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目前,各项政策法规的实施,靠的是管理部门的监管和咨询单位的自律,但是监管仍存在局限性,自律难以真正自律。因此,除政府投资的大型项目可以有政府造价管理体制部门全方位参与管理外,其余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业务可以推向咨询市场,以激活工程造价管理机制。
  2.4分发挥造价工程师的作用目前,建设部颁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使工程造价管理有了独立的专业地位,工程咨询机构以独立的法人资格参与造价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签署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业主通过聘请造价咨询机构为其提供服务,有效地解决了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使业主的造价管理主体地位得到了可靠的技术保证。同时做到:
  2.4.1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培育和管理。由于我国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基础较差,相关政策法规还未完全配套,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国家定价”的惯性仍然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特别是建设单位的“大而全”观念仍然在存在,咨询服务在社会上仍得不到理解和接受,政府的监管力度不够,因而在前进和发展中尚存在一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健全法规,规范行为,政企真正分开,建立自主经营的合伙制、股份制、有限责任制等多种组织形式,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服务的综合性工程项目咨询顾问公司。
  2.4.2加强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提高。我国目前从业人员原有的专业知识水平远远不能适应建筑大市场发展的需要,更不适应在国际市场竞争的环境,所以必须制定从业人员培训和再教育计划,并监督实施。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实际问题处理和判断能力的考核考试制度,使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不断更新。
  总之,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势在必行,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必须抛弃原有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观念和做法,不要抱残守缺,一定要从如何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考虑问题、处理问题。
  

《 浅谈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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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浅谈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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