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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治理:城市社区治理新模式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城市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浏览:78次

   [摘 要]城市社區精细化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有效路径。为践行城市社区精细化治理路径,破解城市社区复杂化治理难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推动实施“国家标准化战略”,在城市社区治理实践中创新形成标准化治理模式,具有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法治化、治理目标规范化和治理结果公共性等基本特征。标准化治理模式契合城市社区精细化治理需要,发挥了规范政府公共权力、保障民主自治权利和拓展社区共治空间的功能。标准化治理模式在推动城市社区精细化治理进程的同时,仍需在健全标准化治理制度体系、协调标准化治理多元关系和均衡标准化治理公共秩序等方面改进提升。

  [关键词]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精细化治理;社会治理;治理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669.3;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9)05-0088-08

智能城市

  《智能城市》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要求社会治理精细化。对此,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利用多元主体为社会治理注入共治力量。

  在我国选择依托精细化治理路径实践国家治理现代化理念,具有社会基础和现实土壤。城市社区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根基,城市社区精细化治理水平决定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能否落实。为实现城市社区精细化治理要求,我国加快制定并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在城市社区创新探索标准化治理模式,为推动城市社区精细化治理提供有效途径。

  一、文献梳理和问题提出

  从现有文献考察分析,学界对标准化与治理关系的研究并不鲜见,但相关理论的研究视角各有侧重,集中反映在三个方面。

  第一,国家治理整体视野下的标准化研究。即从宏观层面研究标准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国家治理法治化的相关关系。有学者从标准化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价值意义、现实困境和改进策略演进逻辑出发,认为政府和社会应该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标准化建设[1]。有学者以标准化与国家治理法治化的二元关系为切入点深入展开,认为标准化与国家治理法治化息息相关,标准化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体现和延伸。同时,标准化工作需在法治轨道内进行[2]。

  第二,基层社会治理视角下的标准化研究。即以基层社会治理标准化改革试点为研究对象,从中观层面探讨标准化对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精细化目标的创新价值。有学者以浙江省诸暨市“枫桥经验”为研究基础,重点考察标准化建设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实践意义和运行难题,建议用标准化与法治化相结合的手段推进乡村治理发展转型[3]。有学者同样以“枫桥经验”为研究起点,系统分析标准化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具体实践、绩效影响和经验启示[4]。有学者则以浙江省湖州市“余村经验”为研究样本,强调标准化对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意义,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5]。

  第三,基层社区治理视域下的标准化体系建设研究。该视角以微观层面的城市社区为分析样本,主张城市社区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必须强化城市社区治理标准化体系建设。有学者以襄阳市襄城区古城办事处民主路社区为调研对象,在社会资本视角下制定“社区治理结构标准化、社区居民参与标准化、社区社会资本标准化、社区治理制度标准化和社区治理与服务设施标准化”5个研究假设,认为构建社区治理标准化体系对于社区善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决定性影响[6]。有学者以厦门市海沧区、深圳市福田区、上海市和佛山市等地的城市社区治理经验为研究对象,探讨标准化体系建设对实现基层社区治理精细化的功能作用,并讨论改善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具体措施[7][8]。

  总体来看,已有文献主要侧重于标准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关系的规范性研究、标准化与基层社会治理路径转型的经验性研究和标准化体系对实现社区治理精细化目标的对策性研究。在标准化与治理关系研究上,学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尤其是对标准化和社区精细化治理关系的理论性分析不足。同时,理论界对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的条件性基础、概念性框架、内涵性价值以及内在性限度缺乏系统阐释。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区治理精细化背景下,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因何产生?有何内涵特征?其价值限度为何?对上述议题的整体思考,在地方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具有必要性、紧迫性。

  二、 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的创新动力

  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现实治理难题和制度设计缺陷成为治理模式创新的内生动力,而政府主动推动和政策体系保障,为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创新提供了外部动力。

  (一)现实治理难题是标准化治理模式的根本动力

  城市社区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巩固社会治理秩序的根基,也是社会治理难题的集合点,存在组织运行不顺畅、民主参与不充分和公共服务不匹配等复杂化、敏感性问题,不利于实现城市社区精细化治理目标。有效化解城市社区治理危机的现实需要,可以为标准化治理模式创新提供动力。

  1.组织体系运行不畅降低社区治理效益。城市社区自治作为行政建构性制度安排,具有行政性和自治性二元属性,在城市社区建有服务站、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等多类组织,承担行政、自治和管理服务职能。然而,城市社区行政组织、自治组织和市场组织之间存在职责不明、边界不清、关系不顺等问题,影响城市社区精细化治理进程。

  一方面,在压力型体制下,城市社区居委会对口承担行政任务,接受街道办事处指标考核,居委会逐渐“科层化”运作,导致居委会协助行政功能覆盖居民自治功能,自主性趋弱,依附性变强[9]。另一方面,业委会的法律地位尚不明晰,自主治理存在合法性困境[10]。同时,由于组织管理错位及维权渠道缺位,业主在维护权益时往往采取冷漠抵制或者极端激化形式,向政府管理部门、居委会或物业公司表达不满,城市社区治理矛盾积聚越来越多。另外,物业公司作为市场组织,在城市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中理应发挥共建共治作用,但实际上物业公司参与社区治理的意愿不强、动力不足,无法发挥社区协同治理功能。为此,在行政与自治、行政与市场、自治与市场组织体系运转不畅和治理关系紊乱的情况下,难以改善治理效能,城市社区自治亟须标准化。

  2.民主参与管理不足削弱社区治理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社区居民依法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在社区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原则上只有满足民主参与的复合条件,才能有效实现居民自治。但在社区公共事务具体运行中,存在由于民主参与时间成本较大,居民参与意愿度不强;民主参与渠道稀缺,居民参与频度较低;民主参与议程受限,居民参与广度不够;民主参与意识薄弱,居民参与深度不足等问题,造成居民“被动参与或形式参与”,社区“集体行动困境”现象频仍,城市社区公共事务运转乏力[11]。有鉴于此,需要开展社区标准化治理,进一步疏通民主参与渠道,细化民主参与规则,完善民主参与机制,给予社区居民参事议事充分保障。

  3.基础公共服务不均弱化社区居民认同。社区基础公共服务是居民生活交往必需的公共产品,健全完善的基础公共服务有助于提升社区居民认同感、归属感和凝聚力。而在社区基础公共服务供需、管护、使用过程中,存在供需不匹配、管护不到位和使用不合理等治理难题,社区基础公共服务质量不高,影响社区居民认同度和满意度。究其原因,在基础公共服务供需层面,政府自上而下的单一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与居民自下而上的多元公共服务需求失准;在基础公共服务管护层面,“重建立、轻建设”的运维实际与“重建立、重管护”的制度要求错位;在基础公共服务使用方面,存在基础公共服务设施过度使用或荒废闲置的两难选择。解决城市社区基础公共服务不均等难题,实现均等化公共服务目标,同样成为标准化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制度设计缺陷是标准化治理模式的内在动力

  治理制度是平衡社区既得利益和新增利益之间关系的调适规范,也是保证社区公共秩序持续稳定的规则基础。

  在城市社区治理实践中,并非缺乏保障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复杂制度体系,相反,“碎片化”“粗放化”或“经验化”的制度安排,造成城市社区低效治理,难以发挥整体效益。

  1.治理制度的“碎片化”影响政府治理权威。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社区本身兼具党建、行政、服务和自治属性,与之相应建立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居委会、业委会等组织。为保证社区党建、行政、服务和自治组织各司其职、各尽其能,有效协调社区内部各方力量的利益诉求,政府自上而下和社区自下而上制定系统性规章、条例、公约等。但由于政府“条块管理”体制和“理性经济人”假设,针对同一公众议程,不同部门根据自身利益偏好形成竞争博弈,在制定相应规则时出现“政出多门”或“九龙治水”现象,社区治理制度不断“碎片化”[12]“繁冗化”,制度制定成本提高,制度“打架”致使治理功能消解,导致居民对政府治理权威认同不足。而构建“领导统筹负责、部门分工合作、群众沟通互动、社会协同参与”的整体性治理制度体系,需要社区标准化治理路径创新。

  2.治理制度的“粗放化”制约社区民主运转。镇街政府作为基层行政单位,负责执行落实国家政策,城市社区则是基层政权执行落实国家政策的场域。由于城市社区人员结构复杂,公共事务内容繁杂,决定社区公共事务治理制度的制定讲求实际、注重实效,满足规范化、精细化要求。但政府和社区在制定相关治理制度过程中,由于受前期调研不充分、中期考虑不周全和后期跟进不及时等因素影响,单方制定的社区治理制度不清晰、不配套、不适用,往往出现“制度上墙而难以落地”的尴尬困境。开展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实践,制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的同时,配套制定诸如选举规则、议事细则、管理准则、监督规范等清晰化、数目字的可操作文本,有助于使城市社区民主运转起来。

  3.治理制度的“经验化”束缚社区治理能力。在城市社区治理实践中,面对历史积聚性、现实复杂性和短时易变性治理难题,政府和社区往往采用援引法律政策、遵循传统惯例的方式予以解决,事后应对而非事前预防[13]。政府领导经验思维的惯性依赖,在应对社区治理难题时采取“权宜之策”而非“长久之计”。同时,由于城市社区自带高度流动性特点,治理问题容易裂变或扩散。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制度条款具有滞后性特征,在化解现实治理危机时缺乏灵活性、及时性。僵化的治理制度在出現“短路失灵”时,容易造成公共权力个人随意化滥用,侵犯公众个体性权利和政府合法性权威,最终不利于城市社区长效治理。

  (三)政府主动推动是标准化治理模式的外部动力

  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创新不仅具有内在建设动力,也是为加快推进国家标准化的战略部署,地方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领域中的改革探索与路径优化,是政策体系保障和政府主动推动共同作用的结果。

  第一,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创新得益于标准化法律政策体系的有力支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标准化工作建设进程,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标准化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标志着标准化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为推动实施国家标准化战略,加快完善标准化体系,提高我国标准化水平,2015年国务院制定《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

  标志着基层社区治理迎来了两个重大突破。一是在基层社区治理中引入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打破政府单一供给的现行标准体系,形成政府主导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新型标准体系。二是在城市社区治理实践中,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形塑共建共享标准化治理新格局。与此同时,2017年我国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为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创新提供了权威依据和法律保障。

  第二,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创新

  有赖于地方政府主动推动的改革探索。在国家标准化战略部署要求和标准化政策体系支撑下,我国在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发达地区,如浙江、广东和江苏等省份率先试点推行标准化综合治理改革。在城市社区治理方面,探索出符合地方治理需要的标准化建设路径,如浙江省“枫桥经验”、福建省“海沧路径”等,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经验具有重大现实价值和理论意义。在此基础上,政界、学界和媒界对“枫桥经验”“海沧路径”等进行经验总结和理论提升,并对当前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困境加以反思。随之,我国进一步扩大标准化治理改革范围,深化标准化治理改革内容,如深圳、珠海、杭州等在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方面开展专项改革,创新发展经验,出现了深圳“福田经验”等。同时,北京、上海和天津持续出台标准化治理新政策、新举措,加大改革投入力度,释放改革治理成效。

  三、 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的理论内涵与基本特征

  在对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经验总结推广基础上,深度挖掘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的内涵属性与基本特性,对于有效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区治理精细化意义重大。

  (一)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的理论内涵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国家标准化战略实施背景下,我国标准化建设由经济领域逐渐向文化、社会、政治和生态文明领域拓展,标准化理论逐步延伸应用到工程技术、文化教育、政府管理、社会治理等系统,特别是将标准化引入基层社区治理层面,成为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发展方向。在地方实践中形成的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成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区治理精细化目标的基础性制度和有效性手段,在规范政府行政权力、保证民主自治权利和维护社会共治权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即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区治理精细化目标要求下,立于城市社区社会基础、制度基础和政策基础之上,由政府、社区、社会和市场共同参与,将标准化原理、技术和制度运用到城市社区治理领域的创新模式,具有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法治化、治理目标规范化和治理结果公共性等基本特征,旨在追求城市社区治理关系协调、统一、简化的最佳秩序。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在基础设施、组织结构、民主参与、运行制度、公共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建立系统性、配套性制度标准体系,保障城市社区治理运转。同时,制定灵活性、有效性选举机制、决策机制、协商机制、表达机制等,推动城市社区治理长效。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是一种动态性的治理过程,而非静态化的治理结果,其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发展变化而继续优化升级。换言之,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不仅是一种治理模式創新,也是一种治理机制和治理过程创新,是正确处理行政与法治、行政与自治、自治与共治关系的有益尝试。

  (二)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的基本特征

  在我国,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是对已有治理制度和治理关系的批判超越,其具有自身的基本特性。

  1.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与互动性。在传统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影响下,政府单一供给治理标准,行政单向支配治理过程,形成政府一元化治理格局和任务驱动型治理形态[14],基层社会治理活力不高,治理效力不大。而在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下,一方面,在治理标准制定上由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和社会协同相结合,采取合作治理手段,保证依法制定的治理标准具有民主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在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过程中,政府、社区、社会和市场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搭建上下互动、纵横结合的网格化治理结构,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强化城市社区治理合力。

  2.治理方式的法治化和灵活性。过去,政府对城市社区居民常常实行动员式治理方式,造成城市社区治理非常态化和非法治性。城市社区单纯依靠规则章程的治理手段,在面对突发的治理问题时,具有滞后性和局限性。对此,在法治化治理框架下完善既有社区治理制度,进一步制定清单式治理标准,如政府权责清单、负面清单等[15],形成科学化治理标准体系,可弥补法律法规治理的不足。在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实践中,坚持法治原则性和标准灵活性,将法规和标准共同作为治理依据,运用“刚性治理”和“柔性治理”方式,有效实现基层社区善治目标。

  3.治理目标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一方面,居民需要在规范化的治理环境中参与城市社区公共事务,而标准是规范化治理的制度基础,标准化是实现城市社区治理规范化、制度化要求的现实途径,可以有效减少社区治理随意化、非制度化发生的可能[16]。另一方面,在传统粗放化治理方式影响下,政府自上而下强力控制社区自治,对自下而上的合理性民意诉求吸收不足,制定的公共政策容易出现价值偏离和目标偏差,导致社区基础公共服务供给同质化,居民多元化的公共服务需求难以得到满足[17]。而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瞄准居民差异化的服务需求,细化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明确社区治理主体权责,有助于提升城市社区治理效能,降低城市社区治理成本。

  4.治理结果的公共性与秩序性。以统一性秩序为前提要求的社会治理,是一种行政精英和技术精英主导的技术治理过程,

  社区居民参与不足,过度强调政府监管规制,弱化居民自由选择,二者之间的非良性互动关系致使社区治理失范失序,不利于社会公共理性培育和公共秩序构建。而在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过程中,通过转变治理理念,充实治理主体,丰富治理手段,减少行政规制力量行使,强化规范民主参与,增强社区共同体意识,推动社区治理技术理性向公共理性转型,在维护稳定秩序和保障民主自由之间形成动态均衡。

  四、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的价值与限度

  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作为一种机制创新,具有规范政府公共权力、保障民主自治权利和拓展社会共治空间的现实价值。同时,作为动态变化的治理过程,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在基层社区治理实践中尚有改进空间。

  (一)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的价值

  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有助于实现社区精细化治理目标,集中反映在推进行政与法治、行政与自治、自治与共治关系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方面。

  1.规范政府公共权力行为,提升行政效率。城市社区作为国家治理的根基,面临法律政策渗透、行政动员规制、公共服务嵌入和政治组织吸纳等整合治理过程。在社区治理实践中,基层政府利用公共权力配置资源,为城市社区提供治安安全、稳定秩序、公共服务等公共产品。同时,政府引导社区居民自治,减少“民主失灵”带来的负外部性影响,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益。但实际上由于基层政府公共权力具有扩张属性,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容易出现权力滥用行为,行政力量挤压社会空间,侵蚀社区自治。对此,在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进程中,既要构建法治型政府,使政府公共权力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又要增强社会民主监督力量,对政府公共权力越界行为进行监督问责,“将权力关进制度牢笼”,还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效率型政府,转变政府治理方式和服务方式,推进政府有限权力和有效治理相结合。

  2.保障社区民主参与权利,提高自治能力。为保障城市社区居民享有自治权利,一方面要依法制定社区自治规则程序。城市社区在实施已有法律、章程、公约的基础上,增设清晰化、科学化的社区法定职责清单、社区事务准入清单、社区公共服务清单等,补充制定社区集体公共事务参与决策、管理监督的流程规范,使社区自治具有充分的现实依据。另一方面要培育社区自治意识能力。在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过程中,通过激活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业委会和社区社会组织等各类组织,强化培育居民民主参与意识,提升社区居民自治能力,反向削弱政府行政干预力量,实现“社区人社区选、社区事社区议、社区财社区管”,真正让社区回归自治本质。

  3.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治理,拓展共治空间。在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中,为实现社区治理精细化目标,不仅需要政府力量的规范引导和自治力量的民主实践,还需要市场力量与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推动行政与自治的二元对立关系升级转型为行政、自治和市场的合作治理关系[18]。如在城市社区基础公共服务方面,多元化公共服务需求需要发挥公民社会的力量,建立多元治理主体[19],由政府单一供给或者社区自主供给模式创新发展为“政府购买、市场承接、社会链接、社区共享”的合作治理模式。在公共服务政策制定之前,由社工机构精准调研,提供精细化的社区公共服务清单。区镇(街道)两级财政统一购买社区公共服务,社工机构提供专业化、多元化公共服务。政府邀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社区公共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估。政府、社区、市场力量、社会力量在社区治理中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互动,进而优化城市社区治理环境,拓展基层社会共治空间。

  (二)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的限度

  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区治理精细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标准化治理模式具有自身发展限度和适用边界,需要在基层社区治理实践中完善。

  1.多措并举,健全标准化治理的制度体系。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在规则标准、人才队伍和投入保障体系建设上还需强化完善。一是健全标准化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在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中,虽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但还需制定系统配套的制度标准体系,为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提供法治保障。二是完善标准化治理人才队伍体系。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由于政府和社区层面标准化建设知识人才储备不足,专业知识不够,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运转乏力。为此,除充分利用政府内部专业精英人才外,还需引入科研院校、智库机构等智力资源参与社区标准化治理过程。同时,加大力度培育本土标准化知识人才队伍,为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做好人才资源储备。三是拓宽标准化治理资金筹集渠道。基层政府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可以引导社会组织自愿捐助或创新社區自筹方式,科学分配和有效使用建设资金,为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提供资金保障[20]。

  2.科学认识,协调标准化治理的多元关系。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追求简化、协调的最佳秩序,目标在于实现社区治理精细化。但在社区标准化治理实践中,容易产生秩序唯美主义、技术决定论和过度追求一致等问题[21]。为此,在社区治理中需要科学处理三对关系。一是正确处理标准化与适宜性关系。在制定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政策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社区经济水平、文化传统、人口结构等相关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和因地制宜原则,避免采取“一刀切”形式制定实施标准化治理政策。二是正确处理标准化与人性化关系。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有助于实现治理规范化向治理精细化目标转变,但社区精细化治理并非最终状态,需要在治理实践中逐步转向人性化治理,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兼顾居民多元诉求,精准细化治理内容。三是正确处理标准化与技术性关系。城市社区精细化治理要求信息化或智能化建设,社区标准化治理路径是实现精细化治理目标的技术支撑,如城市社区网格化治理即是大数据信息技术在基层社会的实践运用,推进城市社区治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在城市社区治理进程中,未来需要从技术理性向公共理性转型,现实要求逐渐祛除唯“数据”论的治理理念。

  3.合作共治,均衡标准化治理的公共秩序。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过程是均衡行政力量、自治力量和社会力量的理性博弈过程,通过制定系统性的制度标准,为社区治理提供基础性制度安排。一方面,依托标准化治理过程限定政府权力,促进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型。发挥政府规范引导、制度供给和资源配置功能,为城市社区治理提供良善环境,提高社会治理质量。另一方面,城市社区发挥民主自治功能,在民主实践中强化自我规范和法治意识,培育居民公共理性和自主治理能力。此外,在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过程中,应充分借用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创新探索多元主体合作治理路径,进而协调城市社区行政、自治和共治关系,营造良性互动的公共秩序。

  五、余 论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理念引领、国家标准化战略推动和社区精细化治理政策要求背景下,各地探索推进城市标准化综合治理改革,先行先试,创新形成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极大丰富了社区治理实践,拓展了社区治理内容。在此基础上,深入总结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经验,深刻反思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路径,对于城市基层治理实践和理论研究具有重要价值。

  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实践作为一种治理模式和治理机制创新,其产生与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基于一定的经济条件、实践基础和制度动力。一方面,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在经济条件较为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的东部地区率先试点,尚未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城市社区治理水平相对滞后的西部地区实施。而随着区域、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加快,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将在其他地区的基层社区逐步铺开。另一方面,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在经验总结和理论提升的同时,形成的先进做法具有可复制、可推广价值,成为其他地区政策学习的典型,产生符合地方治理需要的多样化、多类型再生产政策。另外,创新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具有破解基层治理现实难题的直接动力、优化基层治理运行制度的内在动力,以及标准化建设政策体系的外部推力。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作为地方实践和制度创新,具有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法治化、治理目标精细化和治理结果公共性等突出特征,有助于拓展城市社区治理研究的理论意蕴。

  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模式也是一种治理过程创新,相对于运动式治理、粗放型治理,更具常态性和稳定性,相较于法治治理实践,比单纯依托法律规则更具灵活性和有效性,在城市基层治理实践过程中,标准化治理模式具有规范政府公共权力、保障民主自治权利和拓展社会共治空间的现实价值,有助于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和构建公共秩序,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治理精细化目标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当然,正是由于城市社区标准化治理实践的渐进过程性特征,标准化治理模式并非终极治理形态,还有深化实践和改进优化的空间。随着经济社会的变迁发展,在城市基层治理创新探索中,还需进一步健全标准化治理制度体系,协调标准化治理多元关系,均衡标准化治理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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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治理:城市社区治理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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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标准化治理:城市社区治理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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